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监督工作计划的调整,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