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二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的议题建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的议题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汇总各方面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加强统筹协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