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