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