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推广新工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