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加强监测、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施工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老旧小区改造、限额以下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道路和城市家具保洁、户外广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管养道路施工、港口码头物料装卸和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设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