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三)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