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