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未执行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