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