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