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