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