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手续;

(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放场所配备现场管理设施和人员,负责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

(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不得超载,不得散落滴漏。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