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三)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备。

(四)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长期性的废弃物堆,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七)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