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气温高于二摄氏度的非雨雪天气,城市主要道路适当增加洒水、喷淋次数;(二)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