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宣传。落实管控责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善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