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和投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