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监督管理,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