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县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