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八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定期通报典型案例。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