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