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营商环境领域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核查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处置涉及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虚假和侵权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