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一条有效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为经营主体留出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期,影响国家安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