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条有效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干预应当由经营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二)非法向经营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收费和摊派行为;(三)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侵犯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损害经营主体的名誉;(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