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为经营主体留出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期,影响国家安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