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劳动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营造尊重创新创业、爱岗敬业的舆论环境。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