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依法探索集成化、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对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在全市推广。鼓励中韩(盐城)产业园、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高新区、合作园区等功能区加大改革力度,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