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和落实机制,统筹推进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