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依法探索集成化、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对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在全市推广。
鼓励中韩(盐城)产业园、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高新区、合作园区等功能区加大改革力度,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