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统筹开发区、高新区、园区生活用地指标,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备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