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完善经营主体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协商、听证制度,及时回应经营主体的合理意见和诉求,依法保障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遵守纪律底线,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