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完善就业创业指导、配偶随迁安置、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政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