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生态优美、城市文明、社会平安稳定、公共设施完备,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经营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