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原则,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以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持续打造“盐诚办”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