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和水资源论证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经营主体免费共享,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不再对经营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