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项目实行简易审批,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符合审批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列入省、市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中不影响安全环保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经营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