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公用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市政公用业务报装网上办理,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经营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