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政务服务全部事项应当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