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多个办理渠道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营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办理渠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