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深化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除受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窗口,统一受理、分类处置经营主体和群众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机等自助设备,推进在有条件的银行网点、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场所设置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机,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