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