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淮安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牵头建立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推进机制,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二)组织开展保护对象普查,编制、公布保护名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编制并实施年度保护传承利用相关项目、计划;

(四)宣传、贯彻落实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五)开展保护传承利用调查研究、信息收集整理、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六)办理上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交办的保护事项。

淮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保护职责,依法做好综合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