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淮安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遴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文化、文物、水利、交通、园林、消防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议题和重要项目的评估论证,并提供相关工作建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