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安排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等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