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共保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