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房屋需要修缮的,应当落实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房屋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传统风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