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淮安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有权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等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抢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