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和利用,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进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

市人民政府、淮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人、名著、美食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并支持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鼓励充分挖掘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内涵,依托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