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维护、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