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维护、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