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历史地段应当重点保护整体风貌,延续历史文脉,并注重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增强历史地段发展的活力。

历史地段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